近日,山东招远市人民法院对“拒不配合”律师调查令的荣成市公安局司法罚款10万元,盛传网络。一时间,关于律师调查令制度法律效力的问题,又被引发热议。趁着热乎劲,今年9月份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《江苏银行业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被某些天天炒旧闻的公众号人搬了出来。《意见》直指,法院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可能存在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预,“公权私授”。
(为了让读者全面了解《意见》内容,今天第三条文章推送。)细读该《意见》,貌似罗列了大量的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,甚至司法解释作根据,又以保护储户利益为目标,但明显的条理不清,刻意回避各个法律文件之间效力层级关系,不知是撰写《意见》者法律水平不够,还是在故意混淆视听,让法萌君看罢,真的很着急。
事实是,就在这份公开《意见》发布后,今年10月24日,江苏省高院、司法厅、省律协联合发文《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(试行)》,其中第13条再次规定,“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协助调查的,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,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”
现行的我国各大诉讼法中,确实均没有关于法院律师调查令的规定,但是,各大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,同时,《律师法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,“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,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,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。”
可见,不管是人民法院,还是律师,在法律层面向银行调取查询“自然人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,历史记录”,是没有任何问题的。之所以法律赋予调查取证权的律师,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就是因为银行等单位或个人,知道律师调查取证权没有强制执行力,肆意不遵守法律规定。律师迫于无奈,只得求助法院及其司法强制权。立法上能够明确规定律师调查令更好,即使没有明文规定,所谓的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,压根不是什么“公权私授”,只是法院对于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认可和加持罢了。也有人说,法院律师调查令不是法院对律师授权,只是法院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提供了司法保障。再看看银行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说理,是否能讲得通吧?
《商业银行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对个人储蓄存款,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、冻结、扣划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第三十条规定:“对单位存款,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”《律师法》是不是法律?《律师法》规定的“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”,算不算“法律另有规定”?银行算不算《律师法》中的“有关单位”?国务院的《储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“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。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、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,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同样,也没有排斥《律师法》规定的律师“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。”银行所谓的“保密责任”、银行存款及交易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是否说得通?
为储户保密,禁止无关人员查询,妥善保存客户的银行存款及交易记录是银行的基本商业义务,没有人会否定。银行客户一旦卷入诉讼或民商事纠纷,就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问题,其银行交易记录也就失去了保密的价值。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,均规定了涉及“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”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,但没有那个案件的司法实践或法院,是将案件涉及当事人银行交易信息作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的。
即使是人民法院调取的银行存款、交易记录,在其后的诉讼阶段,都是会经过公开庭审进行举证质证、准许复制查阅的,何来需要保密一说?连瑞士银行都不再无条件保护客户隐私了,银行以涉及“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”排斥向律师出具交易记录作为司法案件证据,是站不住脚的。
此外,《律师法》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责任,律师“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,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。”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,律师连刑事案件中的讯问笔录、涉密案件,都可以复制参与,难道连个银行记录这样的“秘密”都不能保守?例外情况下的不当使用,肇事者承担责任就是了!
根据中国人民银行《金融机构协助查询、冻结、扣划工作管理规定》,“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,有权查询、冻结、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、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(详见附表)”,排斥了律师查询银行交易记录的存在,作为行政部门规章,明显违反了《律师法》的上位法规定,已经不适应法治进程的需要。(附表)有权查询、冻结、扣划单位、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
单位名称 | 查询 | 冻结 | 扣划 |
单位 | 个人 | 单位 | 个人 | 单位 | 个人 |
人民法院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
税务机关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
海关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
人民检察院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
公安机关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
国家安全机关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
军队保卫部门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
监狱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
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
监察机关(包括军队监察机关)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 无权 | 无权 |
审计机关 | 有权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 无权 | 无权 |
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| 有权 | 无权 | 暂停结算 | 暂停结算 | 无权 | 无权 |
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| 有权 | 无权 | 无权 | 无权 | 无权 | 无权 |
曾经,工商部门管理的商事组织登记注册等信息,非经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,不对外提供查询,现如今已经向社会公示;公安机关管理的公民户籍信息,非经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查询,不对外提供查询,现如今律师只要提交合规完备手续就可以查询;不动产管理的房产等资产信息,情况也是类似,都规定可以向律师提供查询......
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的报案记录、询问笔录;银行的储户信息、交易记录......这些在民事、行政、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、需要法庭上公开出示的证据材料,本应依照《律师法》的规定,由律师自行收集调取,有关单位应依法予以配合。
只因这些部门不顾上位法的规定“自立山头”搞所谓的“内部规定”,再加上《律师法》的“软绵无力”,让律师不得不求助于人民法院调取,律师、当事人、有限的司法资源,为了这些本应公开的证据,在人民法院、保存证据单位来往奔波,让人苦不堪言。
现如今,即使法院给律师出具了调查令,这些单位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阻拦,实在有违法治的精神。这算不算“放管服”的项目,是不是该治一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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